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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款

本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約定使用者(定義詳見第2條)於使用 Aim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本服務(定義詳見第2條)時應遵守之事項,以及本公司與使用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前,應自行仔細閱讀本條款之全文3日以上,確認已充分理解本條款之內容後,始行同意。倘若使用者之所在地為臺灣,且未滿15歲者,請勿使用本服務或向本公司提供任何資訊;若其年齡已滿15歲但未滿18歲,則該登記申請人或註冊使用者應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若係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且該等登記申請人或註冊使用者之法定代理人亦應詳細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之所有內容後,該登記申請人或註冊使用者始得使用本服務或與本公司訂定契約。本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1條 適用範圍

・本條款旨在規定本公司與使用者(定義詳見第2條)間就使用本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適用於使用者與本公司間有關使用本服務之一切關係。

・本公司將不定期於本公司網站(定義詳見第2條)上公告與本服務相關之其他規則、各項規定等,該等規則及規定亦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本公司即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網址、電子郵件及統一編號等,請參本公司網頁之特定商取引法に基づく表示。

第2條 定義

本條款所使用之下列用語,其定義分別如下:

・「外部服務」係指由其他事業者所提供、經本公司指定並用於提供或實施本服務之服務。

・「外部事業者」係指提供外部服務之服務提供者。

・「外部使用條款」係指約定註冊使用者與外部事業者間權利關係之條款。

・「智慧財產權」係指著作權、專利權(包含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商標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包括取得該等權利或就該等權利申請登記等之權利)。

・「本公司網站」係指由本公司經營,網域為「aimmy.jp」之網站(本公司網站之網域或內容若因任何理由有所變更,亦包括變更後之網站)。

・「登記申請人」係指第3條第1項所定義之「登記申請人」。

・「登記資訊」係指第3條第1項所定義之「登記資訊」。

・「註冊使用者」係指依第3條經本公司通知准予登記之個人。

・「本服務」係指本公司所提供、名稱為「Aimy」之社群遊戲(服務名稱或內容若因任何理由有所變更,亦包括變更後之服務)。

・「本點數」係指依本條款由本公司所發行、名稱為「Gem」之點數(點數名稱或內容若因任何理由有所變更,亦包括變更後之點數)。

・「使用契約」係指第3條第4項所定義之「使用契約」。

・「使用者」包含本條所定義之「登記申請人」或「註冊使用者」。

第3條 登記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以下稱「登記申請人」),應詳閱並同意遵守本條款,且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所定之一切資訊(以下稱「登記資訊」)後,始得向本公司申請登記使用本服務。

・登記申請必須由使用本服務之個人本人親自辦理,原則上不允許由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此外,登記申請人於申請登記時,應向本公司提供真實、正確且最新之資訊,該等登記資訊應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本公司並得要求登記申請人提供可驗證身分之資料。如登記申請人之所在地為台灣,並應遵守下開規範:①未滿15歲者,不得申請登記;②若係已滿15歲但未滿18歲者,應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③若係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且該等登記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亦應詳細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之所有內容後,該登記申請人始得使用本服務或與本公司訂定契約,本條款變更時亦同。

・如第1項之登記申請人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登記:

・本公司合理判斷有違反本條款之虞者

・提供予本公司之登記資訊全部或部分為虛偽、誤載或漏載者

・過去曾遭取消本服務使用登記或曾經本公司終止使用契約者

・登記申請人之所在地為台灣,但未滿15歲者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保佐人)或受輔助宣告人之協助對象,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保佐人或輔助人之同意者或由其代為同意

・屬反社會勢力等(指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脫離暴力團體或準成員未滿5年者、暴力團體關係企業、總會屋、以社會運動等為名之流氓、特殊智能暴力集團,及其他以暴力、威脅或詐欺手法謀取經濟利益之集團或個人,或台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組織。以下同),或本公司判斷其透過提供資金等方式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之維持、營運或經營,或與反社會勢力等有任何形式之往來或關聯者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斷登記為不適當者

・本公司將依前項及本公司其他基準,判斷是否准予登記申請人登記,並於准予登記時通知登記申請人。經此通知後,登記申請人即完成註冊使用者之登記,並於註冊使用者與本公司間成立依本條款各項規定使用本服務之契約(以下稱「使用契約」)。

・登記資訊如有不正確或已變更,註冊使用者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立即將變更事項通知本公司,並提交本公司所要求之資料。

・註冊使用者知悉並同意,登記申請前已有充分審閱本條款等服務契約之機會;一旦開始使用本服務後,即受服務契約之約束。

第4條 本服務之使用與終止

・註冊使用者於使用契約之有效期間內,應依本條款及本公司指定之方式使用本服務。

・如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台灣,則註冊使用者得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使用契約。

第5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本服務之部分內容可能為免費,但本服務內之額外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本點數、其他種類之虛擬貨幣及虛擬物品、訂閱方案),本公司仍得收取費用。註冊使用者應以本公司指定之支付方式,支付本公司另行訂定之利用費用作為相應之對價。匯款手續費及其他支付所需之費用由註冊使用者負擔。利用費用係按月計算,而非按日計算。

・註冊使用者遲延支付利用費用時,應按年利率14.6%向本公司支付遲延利息。

・除另有約定,本公司訂定之價格均不含所有適用稅費及匯率結算費用,且即便註冊使用者僅使用本服務中之免費內容,註冊使用者仍可能因使用本服務而產生相關費用(例如:網路連線費、簡訊費及其他資料傳輸費用),註冊使用者須自行承擔使用本服務所生之一切費用。

・如註冊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中之訂閱方案,則應適用下列約定:

・訂閱方案需支付相應之費用,各種方案之收費標準依本公司於本服務中公告之費用為準,並採預先收取制,除非註冊使用者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取消訂閱,否則訂閱將持續有效,並於每個計費週期結束時自動續訂且自動扣款。

・計費週期是指前後兩次定期計費日期之間的時間間隔,並將對應於註冊使用者的訂閱日期及所選擇之方案,若註冊使用者未在當次計費週期結束前取消訂閱,系統將自動扣款次期之訂閱費用。

・本公司可能不定期變更訂閱條款(包括價格),費率調整時,本公司將於預定調整生效日前公告(如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台灣,本公司將於生效日30日前公告且依註冊使用者留存之聯絡方式進行通知);該等變更自生效日起適用,但就已訂閱之註冊使用者,將於變更日期後之下一個計費週期開始按新費率收取,於計費週期尚未結束前仍依舊費率計算;若註冊使用者未及時取消訂閱,則將以續訂當時已變更之價格自動續訂。

・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為使用本服務所支付的任何款項均不予退還,但如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臺灣,則註冊使用者得於開始遊戲後7日內,以書面告知本公司者解除使用契約,註冊使用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如註冊使用者就付費購買但未使用之利用費(包含訂閱費)用向本公司請求退費時,按下列方式計算:

・臺灣之註冊使用者如因前項而解除使用契約時,本公司將不再接受其登記申請。

・若登記申請人或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臺灣,且未滿15歲,請勿使用本服務或向本公司提供任何資訊,更不得與本公司訂定使用契約或成立任何消費關係;若已滿15歲但未滿18歲,則應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與本公司訂定使用契約或成立任何消費關係;如註冊使用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卻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付費(包含利用費、訂閱費及購買本點數之費用),而其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其法定代理人應本公司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本公司確認後,始得退還未使用之費用,其計算方式同本條第5項;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且付費,而其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亦同。

第6條 本點數

・註冊使用者得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以可收受之法定貨幣計價購買本點數,以取得可於本服務中使用之虛擬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道具、服裝、角色外觀及寶物,下同)或其他功能之使用授權。註冊使用者應以本公司指定之支付方式支付購買本點數之款項,匯款手續費及其他支付所需之費用由註冊使用者負擔,且本公司訂定之價格均不含所有適用稅費及匯率結算費用。又上開「購買」一詞,並不代表註冊使用者對本點數或虛擬物品取得任何所有權,註冊使用者應充分理解本點數本身及其於本服務中已使用本點數購買之虛擬物品或功能之使用授權,僅供註冊使用者於遊戲過程中使用而取得成就與樂趣,且無法脫離本服務而存在,故將無法退還或折換為現金。

註冊使用者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或從事本公司指定之其他行為(以下稱「對象行為」)時,本公司得無償授予該註冊使用者一定數量之本點數。

・對象行為之內容、因此可獲得之本點數數量、本點數授予之時期及其他授予條件,由本公司於本服務中單方決定之。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通知註冊使用者,變更對象行為授予之條件。

・是否出售或授予本點數、出售或授予之數量、相應之對價(售價)及其他有關取得本點數之條件,均由本公司決定,註冊使用者不得對此提出異議。註冊使用者將本點數用於轉蛋活動時,應注意下開事項:

・本公司可能提供「轉蛋」活動作為遊戲體驗之一部分,此種轉蛋活動屬機會中獎商品,註冊使用者購買或參加轉蛋活動,將獲得隨機之虛擬物品或獎勵,註冊使用者應理解其內容為隨機生成,購買或參加轉蛋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之虛擬物品,其結果無法保證,其機率等活動條件,以本公司於本服務中公告者為準。

・註冊使用者理解,透過轉蛋獲取虛擬物品純屬機率問題,且轉蛋與虛擬物品僅供註冊使用者於遊戲過程中取得成就與樂趣,且無法脫離本服務而存在,故不得出售或轉讓,亦無法退還或折換為現金。

・本公司若就本服務相關事宜提供註冊使用者帳號資訊(定義詳見第7條)時,依本條授予或出售之本點數係按各帳號資訊分別計算,不得將記錄於多個帳號資訊中之本點數合併計算。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之情形外,註冊使用者不得將本點數讓與第三人、換取現金、設定擔保或其他處分。

・註冊使用者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行使其所持有之本點數。行使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本點數行使之最小單位,及行使本點數所能使用之服務內容等)由本公司於本服務中單方決定之。

・註冊使用者不得以本條款所許可以外之方式利用本點數(包括但不限於行使之方式,或將本點數讓與、換取現金、設定擔保等其他處分,及與其他物品或具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利益交換等一切利用行為)。

・本條所定本點數之行使,應由取得該本點數之註冊使用者本人為之,不得由該註冊使用者以外之第三人行使。惟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對於本點數行使時是否確為該註冊使用者本人所為,不負確認義務及責任,即便該行為係遭第三人不正使用,本公司亦不負返還已行使之本點數之義務。

・本點數無使用期限。惟發生下列各款事由時,無論該本點數係有償或無償取得,本公司均得取消註冊始用者所持有之本點數之一部或全部,經取消後,該部分之本點數即消滅:

(1) 註冊使用者違反本條款或本公司所定其他規則、各項規定等

(2) 使用契約終止

(3) 本公司判斷取得本點數之原因事實不存在或已消滅

(4) 其他本公司合理認為有必要之情形

・就依前項消滅之本點數,本公司不對註冊使用者提供任何補償;縱使註冊使用者因本點數消滅而受有損害,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責任。若於註冊使用者行使本點數後,該本點數始依前項規定消滅,因而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該註冊使用者應迅速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該消滅點數之金額。

・如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臺灣,則本條款第5條第4項第3款及同條第5項至第7項之約定,於付費購買本點數之情形時,準用之。

第7條 帳號資訊之管理

・當註冊使用者依本條款第3條進行登記申請時,本公司之系統會要求註冊使用者設定使用者ID及密碼(以下稱「帳號資訊」),註冊使用者應自行負責管理及保管本服務相關之帳號資訊,以確保帳號資訊之保密性,且該帳號僅供註冊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將帳號資訊供第三人使用,亦不得出租、出借、讓與、變更名義或買賣;又本條款不允許註冊使用者於非其所有或控制之任何裝置上使用本服務,且註冊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致多台裝置能同時使用同一帳號。

・註冊使用者應對其使用本服務所進行之活動負責,因註冊使用者對帳號資訊管理不周、註冊使用者供第三人使用、或因註冊使用者之過失或可歸責於註冊使用者之情形所生之損害,均由註冊使用者自行負責;本公司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任何責任。

・為維持註冊使用者對帳號資訊之控制權,並防止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者存取帳戶,註冊使用者應妥善管理用於存取本服務之裝置,註冊使用者並得依本公司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密碼變更,本公司並不會主動詢問密碼,如註冊使用者忘記密碼,應由註冊使用者向本公司提出密碼變更之申請。

・註冊使用者若發現帳號資訊遭盜用或遭第三人使用時(以下稱「涉事帳號」),應立即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進行查證。若經本公司確認有非法使用之情事時,本公司得暫停涉事帳號或其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註冊使用者,且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其餘應辦理事項依本公司之指示辦理。

・前項情形發生時,如註冊使用者所在地為臺灣,本公司得採取下列措施:

・本公司將暫時限制第三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並自限制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

・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7日內提出說明,本公司將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註冊使用者;若不能回復時,本公司得採其他相當之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如該第三人因此同時屬違反本條款之情形,其與本公司間,另由本公司依本條款處理)。但本公司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而註冊使用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註冊使用者之事由,本公司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若該第三人不同意本公司之處理時,註冊使用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於本公司限制使用權限之期間,本公司不會向註冊使用者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註冊使用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本公司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註冊使用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註冊使用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本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本公司將不予協助處理。

第8條 禁止行為

・註冊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各款行為之一:

・誹謗中傷本公司、其他註冊使用者、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之行為

・冒充第三人之行為、以虛假陳述或其他方式誤導他人關於註冊使用者與某個人或實體之關係

・將帳號出售、出借或轉讓予其他註冊使用者,或使用其他註冊使用者之帳戶

・侵害本公司、其他註冊使用者、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或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包括直接或間接引致該等侵害之行為)

・與犯罪行為有關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詐欺)

・利用本服務以任何方式危害兒童及青少年(包括但不限於以提供猥褻資訊或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之資訊為目的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透過欺騙或不正當之手段(包括但不限於外掛或作弊程序)取得本點數或本服務中之虛擬物品

・在線上追求他人、使他人感到不適、以跟蹤、威脅或其他方式騷擾他人、其他以發生戀愛關係或以提供異性交往相關資訊為目的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以從事猥褻行為或跟蹤騷擾為目的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將本服務用於任何商業、宗教或政治目的,包括營業、宣傳、廣告、招攬等營利行為,或招攬參與宗教或政治活動,或為其他非本服務所預定使用目的之行為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道德、或本公司或註冊使用者所屬同業公會之內部規則之行為

・干擾或破壞本服務之伺服器或網路,或違反與本服務相連之任何網路之要求、程序、政策或規定,或傳送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電腦程式之資訊之行為

・干擾、破壞或規避本服務之任何安全功能、妨礙本服務限制存取之功能、透過本服務傳送超過本公司所定一定資料容量之資料之行為

・本服務中之虛擬人物外觀設定或服裝設計,僅係為滿足藝術上之美感及人物之多樣化而有不同設計,所有人物皆為虛擬設計,使用者不得誘導或暗示其與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有關。

・客觀上有妨礙本公司或本服務營運之虞之行為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本公司如合理判斷註冊使用者於本服務中之行為該當或有可能該當前項各款之一者,得不經事前通知,刪除全部或部分資訊、停止本服務之使用、停止傳送或採取其他措施,如註冊使用者係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犯罪嫌疑之情事,本公司將於發現後立即限制瀏覽或移除任何本公司認為有關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第11條第3項之使用者內容)。本公司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對因本項所採取措施致註冊使用者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除前述約定外,本公司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得另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註冊使用者應遵守本公司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依第18條辦理)。如有事實足證註冊使用者於本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且該註冊使用者所在地為臺灣時,將按下開方式辦理:

・本公司將公告並依註冊使用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該違規之註冊使用者。

・註冊使用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本公司將通知註冊使用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若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公司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註冊使用者之使用權利。

・如註冊使用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本公司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註冊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7日。

第9條 本服務之停止等

・本公司為維護本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包含定期對本服務相關電腦系統進行檢查或維護作業時),如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臺灣,本公司將於7日前於本服務中公告;若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非臺灣,則本公司可能不經事前通知而隨時暫停。註冊使用者充分理解於此暫停期間,註冊使用者可能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存取相關資料,本公司對此不負任何責任。又本公司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需暫停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停止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使用(如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臺灣,本公司亦不受上述公告期間之限制),於此停止或中斷之期間,註冊使用者可能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存取相關資料,本公司對此不負任何責任,所謂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緊急對本服務相關電腦系統進行檢查或維護作業時

・電腦、通信線路等因事故而停止運作時

・因火災、停電、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營運本服務時

・外部服務發生故障、服務提供中斷或停止、與本服務連動之停止、規格變更等情形時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斷有必要停止或中斷者

・除依前項停止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使用外,當本公司決定停止營運而終止使用契約時,本公司將事前公告並依註冊使用者登錄通訊資料通知註冊使用者。如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臺灣,本公司應於30日前公告並通知,若本公司未依此期間公告並通知,應退還所在地為臺灣之註冊使用者未使用之利用費用、訂閱費或本點數,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並應提供註冊使用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縱有本條第1項之約定,但如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臺灣,且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註冊使用者不能連線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註冊使用者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之利用費用、本點數或虛擬物品,本公司應返還予註冊使用者,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但若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非臺灣,則本公司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對因本條所採取措施致註冊使用者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10條 設備負擔等

・本服務不包含註冊使用者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使用本服務所需之電腦、智慧型手機、軟體及其他機器、通信線路及其他通信環境等之準備及維護,應由註冊使用者自行負擔費用並自負責任辦理。

・註冊使用者應依自身使用本服務之環境,自行負擔費用並自負責任,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感染、防止未經授權存取及資訊外洩等安全對策。

・本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致力於維持註冊使用者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註冊使用者對其個人之電磁紀錄,有依據使用契約約定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本公司即便因營運需要而於特定期間內保存註冊使用者收發之訊息或其他資訊,亦不表示本公司負有為註冊使用者保存該等資訊之義務,本公司得隨時刪除該等資訊。但若註冊使用者所在地為臺灣時,則本公司將保存註冊使用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保存期間為30日,以供註冊使用者查詢。註冊使用者得以電子郵件向本公司申請調閱其個人遊戲歷程,但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由註冊使用者負擔,每次為新臺幣200元整,本公司將於接獲查詢申請後7日內以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註冊使用者於開始使用本服務時或使用本服務期間,如透過自本公司網站下載等方式,將軟體等安裝於註冊使用者之電腦、智慧型手機等設備時,應事先充分注意規格之相容性或其他設備之使用須知,避免導致其所持有資訊之消滅或變更,或設備之故障、損壞等情事。

第11條 權利歸屬

・註冊使用者根據本條款所享有之權利僅限於一項個人、非商業性且不可轉讓之授權,此項授權僅允許註冊使用者於其個人擁有或控制之裝置上使用本服務,且須符合本條款、註冊使用者透過其存取本服務之相關行動應用程式商店之使用規則(如適用)或適用於註冊使用者裝置之其他條款與條件。又本公司網站及本服務相關之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類型之財產權(無論有形或無形,且其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設計、圖形、標誌、使用者介面、按鈕圖示、圖像、照片、音訊片段、影片片段、數位下載內容、資料彙編及軟體等本服務所包含的所有內容),均歸屬於本公司或授權予本公司之人,並受相關法規保護,除本公司另有書面授權者外,註冊使用者不因本公司同意註冊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即自本公司或授權予本公司之人獲得任何有關上述權利之讓與或超出本條款範圍之授權。

・註冊使用者不得從事任何有侵害本公司或授權予本公司之人之上述權利之虞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反組譯、反編譯、逆向工程、試圖推導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之原始碼、對本服務中所含或自本服務中取得之內容及資訊進行存檔、下載、複製、散佈、修改、展示、演出、發佈、授權或創作其衍生作品),且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亦不得使用或利用本公司擁有或經授權使用之商標(包含於註冊使用者所在地區申請中、未註冊或已註冊者)或服務標誌。如有違反,註冊使用者將可能遭本公司或授權予本公司之人追究其法律責任。惟註冊使用者就其個人實際透過使用本服務獲得之遊戲體驗內容,得於符合著作權之合理使用之範圍內,轉載至SNS及其他網站,或透過該等管道向公眾傳送(包括使該等內容處於得向公眾傳送之狀態)。

・如本服務中有邀請或允許註冊使用者透過本服務之特定功能(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聊天室、私訊、社群)或另以其他方式為創作、提交、發表、展示、匯入、上傳、傳輸、使用、執行、發行或散佈訊息、文章、圖像、影片及其他資料(下稱使用者內容)時,應遵循下列規範:

・註冊使用者應保證其所提供之使用者內容並無侵害第三人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姓名權、個人資料)或違反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恐怖主義、兒少性剝削、威脅恐嚇、協助他人自傷或自殺、鼓吹極端健身或羞辱身體的行為、跟蹤或騷擾、洗錢或詐欺行為、煽動暴力或使用槍械之行為、誘使他人施用藥品及毒品之行為、涉及人口販運或性犯罪之行為、對任何人構成隱私或安全風險之行為、侮辱性或霸凌性之行為、以生動細節描繪針對人或動物所為之逼真嚴重暴力行為、違反動物福利之行為、誹謗或中傷之行為、虛構或仇恨性之言論、歧視性之行為、淫穢或色情內容、意圖提供醫療、法律、財務或稅務建議及其他違反公共秩序之行為)之情形,且註冊使用者於本服務中與其他註冊使用者進行互動時,應符合本公司制定之相關規則或社群規範,更不得為任何有害於善良風俗之言行。

・本公司對使用者內容有監控、更正及移除之權限,如經本公司判斷註冊使用者有違規情事時,本公司可採取一切適當之行動。但此並不代表本公司對註冊使用者提供之使用者內容得以一一事前審查或確保其合法性或真實性,註冊使用者應對其自身之行為負責,如任一註冊使用者有任何違法或侵權情事,概與本公司無關。

・註冊使用者應理解使用者內容不具保密性,註冊使用者應避免於使用者內容中提供其認為需保密或具有私密性之內容,如係由註冊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自行向他人揭露或公開,與本公司無關。

・註冊使用者就其提供之使用者內容,同意本公司得於推廣、改善或促進本服務利用之目的範圍內,透過本服務或其他方式,無償自由利用(包括使用、複製、複寫、改編、修改、改作、分發、授權、出售、轉讓、公開展示、公開表演、傳輸、串流、廣播、再授權予第三人及其他一切利用行為),註冊使用者並同意授予本公司全球性、不可撤銷、永久性、非專屬、可轉讓且無償之許可(含再授權權),且除法律另有明文禁止外,註冊使用者同意不對該使用者內容行使任何其可能擁有之署名權及或人格權。

・縱有上述約定,然如註冊使用者認為任何使用者內容侵犯了其所擁有的著作權,註冊使用者可透過以下方式通知本公司將其移除:

・註冊使用者應提供其主張遭侵權之著作權作品的名稱及描述。

・註冊使用者應提供其指控構成侵權之使用者內容相關資訊及於本服務中之位置描述(存取路徑)。

・註冊使用者(或其代理人)之地址(含國家)、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

・註冊使用者應聲明其確信其所指控構成侵權之使用者內容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著作權法,並聲明請求將其內容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

・註冊使用者應保證其係基於善意,其所提出之指控內容及所檢附之上述資訊均屬實,並應聲明提出指控之註冊使用者為著作權所有人,或聲明其係經授權而代表著作權所有人行使權利,並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其願負法律責任。

・上開資訊、聲明及保證內容,應經著作權所有人或經授權而代表著作權所有人行使權利之人親自簽署;如以代理人名義提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權利人委任,並載明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

・通知應寄送至 [email protected]

・針對前款情形,本公司於移除後將通知遭指控之註冊使用者,如遭指控之註冊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本公司回復其被移除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本公司並會將此回復通知提出指控之註冊使用者,如提出指控之註冊使用者於本公司通知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提出已對該遭指控之註冊使用者提起訴訟之證明者,本公司不負回復之義務,若其未依限提出訴訟之證明,則本公司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14個工作日內回復該等之資訊。

第12條 終止使用契約

・註冊使用者如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催告,暫時停止該註冊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或依註冊使用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註冊使用者後,終止與註冊使用者間之使用契約:

・違反本條款任一條款者。

・經查明登記資訊中有虛偽事實者,或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或以其他可能致本公司、其他註冊使用者、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之目的或方法使用或意圖使用本服務者

・因違反外部使用條款或其他事由,致無法自外部事業者取得服務提供或連動者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本公司電腦系統進行惡意攻擊或破壞,或以任何手段妨礙本服務營運者

・停止支付或無支付能力,或經聲請破產、民事更生程序或其他類似程序之開始者

・就自己簽發或承兌之票據或支票遭受拒絕往來處分,或遭票據交換所停止交易處分或其他類似措施者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或遭聲請扣押、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拍賣者

・遭受租稅公課滯納處分者

・死亡,或經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保佐)或已開始其聲請程序者

・12個月以上未使用本服務,且經本公司通知註冊使用者應於15日內登入,屆期仍未登入使用者。

・該當第3條第3項各款情形者或有第8條之禁止行為者

・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三次以上,已經本公司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斷不適合繼續其註冊使用者登記者

・使用契約依前項終止時,如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臺灣時,本公司於扣除必要成本後,將於3日內以現金、信用卡等方式退還註冊使用者未使用之本點數或利用費用。

・該當前項各款事由之一時,註冊使用者對本公司所負一切債務均當然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全部債務。

・註冊使用者得依本公司所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取消該註冊使用者之登記,本公司將於收受通知7日後取消登記。

・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對註冊使用者因本條所訂之暫時停止或終止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依本條規定終止使用契約或取消註冊使用者登記時,註冊使用者應停止一切對本服務的使用,且依本公司之指示,就自本公司取得之本服務相關軟體、手冊及其他物品,辦理返還、廢棄或其他處分,並刪除本服務的所有副本,且註冊使用者將喪失對其帳戶及所有相關資訊與資料之使用權限,本公司並不會為此類註冊使用者保留帳戶及相關資訊,且註冊使用者於此情形將無法要求任何退款、補償或其他責任賠償。但若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臺灣,則本公司將於使用契約終止後30日內保留註冊使用者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如使用契約非因可歸責註冊使用者之事由而終止時,註冊使用者於上開30日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但若上開期限屆滿時,註冊使用者仍未辦理續用,本公司將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

第13條 保證之否認及免責

1. 本公司就本服務相關資訊及使用本服務所獲得之一切利益,不作任何保證。本服務現行提供之內容為休閒用之社交戀愛遊戲,僅供註冊使用者基於個人遊玩之目的使用,本服務將以註冊使用者使用當下之現狀提供,註冊使用者確認並同意,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使用本服務所生之關於服務品質及效能之全部風險完全其自行承擔。 本公司對本服務不保證其適合特定目的、具商業上之效用、完整性、持續性等。

・本公司並不保證註冊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完全不受干擾、不保證本服務所包含之功能或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均符合註冊使用者之需求、不保證本服務之運作完全不受中斷或毫無錯誤、不保證本服務中之所有缺陷將會被修正,且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適合特定目的、具商業上之效用、完整性、持續性等,亦不保證註冊使用者得因使用本服務而獲得任何資訊或利益,如註冊使用者認為其因使用本服務而直接或間接獲得有關本服務、本公司網站、本服務其他註冊使用者或其他事項之任何資訊,本公司亦不對該等資訊之準確性、可靠性或專業性負任何保證,更不對註冊使用者提供超出本條款所定內容之任何保證。

・本服務可能包含連結、登入介面及其他與外部網站及應用程式的連結,此類外部服務純粹為方便註冊使用者而提供,本公司對該等外部服務之內容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服務有時會與外部服務連動,惟本公司無審查或評估任何外部服務之責任,亦不對其提供之服務作出任何保證,註冊使用者應同意自行承擔使用該等服務之風險,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對與外部服務連動所提供之內容及因此所生之障礙等不負任何責任。

・於本服務與外部服務連動之情形,註冊使用者應自行負擔外部服務之費用並應遵守外部服務之使用條款;如註冊使用者與經營該外部服務之外部事業者間發生紛爭等,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對該等紛爭等不負任何責任。

・註冊使用者理解並同意其使用外部服務時,可能會導致個人資訊遭公開或向外部服務之提供者揭露。註冊使用者應自行按外部服務提供者之服務條款、使用條款、隱私權政策以及任何其他指定條款,約定註冊使用者與該外部服務提供者彼此間之契約關係,與本公司無涉。

・註冊使用者應自行確認其是否會因使用本服務而違反其所適用之法令、同業公會內部規則等,並應自行負擔為確認或釐清其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本公司不保證註冊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符合其所適用之法令、同業公會內部規則等。

・因使用本服務所生或因與本公司網站相關之事項,於註冊使用者與其他註冊使用者、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間所生之交易、聯繫、紛爭等,應由註冊使用者自行處理或解決並自負責任,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對該等事項不負任何責任。

・本公司就所提供之本服務之中斷、停止、終止、無法使用或變更、註冊使用者訊息或資訊之刪除或消失、註冊使用者登記之取消、因使用本服務致資料消失或設備故障或損壞及其他與本服務有關而致註冊使用者所受損害,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一概不負賠償責任。

・縱使由本公司網站提供連結至其他網站,或自其他網站提供之連結至本公司網站,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對本公司網站以外之網站及自該等網站取得之資訊,不負任何責任。

・本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合理控制範圍之情事(包括但不限於火災、停電、駭客攻擊、電腦病毒入侵、地震、洪水、戰爭、疫病、貿易中斷、罷工、暴動、無法確保物資及運輸設施、政府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之介入、指示或要求,或國內外法令之制定或修廢),致無法履行使用契約上義務時,於該狀態持續期間內,對註冊使用者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於法律未禁止之範圍內,本公司不對註冊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任何損害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所失利益、資料損失、業務中斷,或任何其他經濟上之損失,無論其成因為何,亦不論請求權依據為何(契約、侵權或其他);縱因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強制法規之適用,或其他任何理由,致本公司對註冊使用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直接且通常之損害,不包括所失利益、履行利益、間接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等,且以損害事由發生時起回溯過去3個月期間內,本公司自該註冊使用者實際收取之本服務利用費用總額為上限。

・如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台灣,則註冊使用者理解本公司將致力於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本公司之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本公司將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如有違反,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註冊使用者損害時,本公司將依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公司能證明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本公司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本公司不會就此期間向註冊使用者收取費用。

第14條 使用者之賠償等責任

・註冊使用者因違反本條款或本公司所定其他規則、各項規定,或因使用本服務相關事宜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向本公司賠償該損害。

・註冊使用者因本服務相關事宜遭其他註冊使用者、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提出主張,或與該等人發生紛爭時,註冊使用者應自負費用處理該主張或紛爭,並對其結果自負責任。但註冊使用者應於接獲該等主張時,立即將其內容通知本公司,並於後續處理程序中,依本公司之要求,向本公司報告其經過及結果。

・因註冊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或因其他相關之行為,致本公司遭其他註冊使用者、外部事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以權利受侵害或其他理由提出請求時,註冊使用者應賠償本公司因應該請求而不得不對該第三人支付之金額及相關訴訟費用。

・本公司依本條款得對特定之註冊使用者採取追訴行動時,如有任何延遲,或本公司於個案中決定不採取任何行動時,並不構成本公司對本條款之放棄或對其他註冊使用者之豁免。

第15條 保密義務

1. 本條款所稱「秘密資訊」,係指與使用契約或本服務相關,由本公司以書面、口頭或電磁紀錄等方式提供或揭露予註冊使用者,或註冊使用者因使用契約或於使用本服務之過程中得知之本公司技術、營業、業務、財務、組織及其他事項之一切資訊。惟下列資訊不屬於秘密資訊:(1)於本公司提供或揭露時,或註冊使用知悉時已為公眾所知,或已為多數註冊使用者所知悉者;(2)於本公司提供或揭露後,或註冊使用者知悉後,非因可歸責於註冊使用者之事由,已由第三方向公眾所揭露者;(3)自有權提供或揭露之第三人合法取得,且未負保密義務者;(4)非依據秘密資訊而獨自開發者;(5)經本公司以書面確認無須保密者。

2. 註冊使用者僅得將秘密資訊用於使用本服務之目的,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揭露或洩漏本公司之秘密資訊。

3. 縱有前項規定,註冊使用者依法律、法院或政府機關之命令、要求或請求,得揭露秘密資訊。惟接獲該等命令、要求或請求時,應迅速通知本公司。

4. 註冊使用者如需複製記載秘密資訊之文書或電磁紀錄等,應事前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且應準用第2項規定嚴格管理其複製物。

5. 註冊使用者於本公司要求時,應立即依本公司指示,返還或廢棄秘密資訊,以及記載或包含秘密資訊之書面、光碟、隨身碟及其他一切形式之載具及其全部複製物。

第16條 個人資訊等之處理

・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之目的,將要求註冊使用者提供其個人資訊(指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個人資訊」;如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台灣,則依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範),註冊使用者同意提供真實、準確、完整且最新的個人資訊,並同意維持與帳戶相關之個人資訊之準確性,若有變更,註冊使用者同意即時變更;個人資訊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本公司另行訂定之隱私權政策辦理,註冊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前,應詳閱該隱私權政策,並同意本公司依該隱私權政策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訊之行為。註冊使用者並充分理解若提供任何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非最新之個人資訊時,本公司將可能拒絕註冊使用者目前及未來使用本服務之任何行為。

・本公司得將註冊使用者提供予本公司之資訊、資料等,以無法識別個人之統計資訊形式,由本公司單方決定如何利用及公開之,註冊使用者對此不得提出異議。

・註冊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之過程中,將可能以各種形式於本服務中與系統進行互動,此種互動內容包含註冊使用者所輸入之內容(下稱輸入),及本服務之系統根據註冊使用者輸入之內容所輸出之回應(下稱輸出)或使本服務之系統進行特定之行動,例如軟體操作、資料處理及系統互動(下稱動作),註冊使用者應對其輸入之內容及所採取之動作負責,且為提供、維護及改善本服務之目的,或為輸出相應之回應內容,本公司得暫存、蒐集、處理或利用註冊使用者者輸入之內容,且本公司亦得將使用者者輸入之內容用於開發本公司之其他產品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訓練AI模型之用)。

第17條 有效期間

使用契約自註冊使用者完成第3條所定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至該註冊使用者登記遭取消之日、使用契約終止時或本服務停止營運之日中先發生者為止,於本公司與註冊使用者間持續有效存續。

第18條 本條款等之變更

・註冊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單方且全權決定是否新增、變更或取消本服務之內容,此種新增、變更或取消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調整與改進、更新本服務之版本或變更數位內容;本公司並可能要求註冊使用者安裝更新版本,如註冊使用者不願配合,可能將無法繼續使用本服務,本公司對此不負任何責任,且本公司並不保證變更之數位內容符合特定註冊使用者個人之喜好或習慣,本公司對此亦不負任何責任。

・本公司得單方且全權決定是否變更本條款(包括刊載於本公司網站與本服務相關之其他規則、各項規定等,下同),但本公司變更本條款時,應於生效之日前,以本公司所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在提供本服務的行動應用程式商店中發布公告的方式進行通知),公告變更內容及生效之日。註冊使用者應於每次使用本服務前自行查閱本條款,若註冊使用者於變更之條款生效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或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間內辦理取消登記手續者,視為註冊使用者已同意本條款之變更;如註冊使用者所在地為臺灣,本公司除公告外,應依註冊使用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如註冊使用者於收到通知後15日內未為反對之表示時,本公司即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若其表示反對,則依註冊使用者自行終止使用契約之方式辦理。

・如註冊使用者所在地為臺灣,本公司公告之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相關費率表及管理規則等,均視為本條款之一部,與本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第19條 聯絡/通知

・有關本服務之查詢及其他註冊使用者對本公司之聯絡或通知,以及有關本條款變更之通知及其他本公司對註冊使用者之聯絡或通知,均依本公司所定方式辦理。

・本公司依註冊使用者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註冊使用者或電子郵件進入其電子郵件伺服器中,視為已送達。

・若因註冊使用者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致本公司無從通知或未能驗證身分時,本公司得於其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且本公司對註冊使用者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20條 本條款之讓與等

1. 註冊使用者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使用契約上之地位或本條款所生之權利或義務,對第三人為讓與、移轉、設定擔保或其他處分。

2. 本公司將本服務相關事業讓與第三人時(不論係事業讓與、公司分割或其他方式),得將因該讓與所生之使用契約上地位、本條款所生之權利義務,以及註冊使用者之登記資訊及其他資訊,一併讓與該受讓人;註冊使用者就此等讓與,於本項中預先表示同意。

第21條 完整合意

本條款構成本公司與註冊使用者間就本條款所載事項之完整合意,並優先於本公司與註冊使用者間就本條款所載事項於事前以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方式所達成之合意、表示及意思。

第22條 可分性

本條款之任一條款或其一部分,縱經依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等判斷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本條款其餘規定,以及經判斷為無效或不可執行之規定中未受影響之部分,仍應繼續完全有效;本公司及註冊使用者應在使該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款或部分合法且具執行力所必要之範圍內,予以修正,並致力確保該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款或部分之意旨,於法律上及經濟上獲得同等之效果。

第23條 存續條款

第5條(僅限未付款之情形)、第6條第8項及第10項、第7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9條第3項但書、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3項、第5項及第6項、第13條至第16條,以及第19條至第24條之規定,於使用契約終止後仍持續有效存續。惟第15條保密義務之規定,僅於使用契約終止後1年間存續。

第24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無論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何,本條款之準據法均為日本法,並應依日本法解釋;因本條款所生、與本條款相關或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一切紛爭,以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25條 協議解決

・本公司與註冊使用者就本條款未定事項或本條款解釋發生疑義時,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議,迅速謀求解決。

・如註冊使用者之所在地為台灣,而其不滿意本公司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本公司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或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方式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得以電子郵件(申訴之電子郵件以本公司官網公告者為準)提出申訴(如係針對本公司通知之事項為之,則應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7日內提出),本公司將於接獲申訴後15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2023年9月2日制定】

修訂 2026年10月01日